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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司、世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润**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司)、南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星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13)内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润**第五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上诉人南阳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李**,被上诉人周**的委托代理人徐**、范*平均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内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退回上诉人润华**公司南阳第五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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