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州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东**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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