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州宝**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宝**限公司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州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阳东**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900元,减半收取为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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