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周**因与上诉人周**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与上诉人周**返还土地使用权(证)纠纷一案,均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及委托代理人周**、谌**,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新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的本案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3)罗*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