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内乡**有限公司与姚**、杨*、曾照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杨*、曾照显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内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内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杨*、曾照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内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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