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徐**诉被告徐**、后国章及第三人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徐**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秦**、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秦**、徐**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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