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丁**不服被告郸城县人民政府1996年4月作出的郸政国土字第20-17/2303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所诉证号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谢**与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郸城县胡集乡贾集惠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王**、王**与被上诉人王**(又名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周**、徐**与被告郸**语小学、中华联合财**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勇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犯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尚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郑州致**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郑州致**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