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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与吴**、尚**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尚**与被上诉人吴**、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尚**于2015年5月11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吴**、尚**从尚**所有的房屋中搬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尚**承担。经审理,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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