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跃诉被告河北金**限公司、被告五得利集**有限公司、被告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20元,减半收取131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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