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刘*、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王**、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程**、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桂书成、田野、李*与被上诉人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蒋**、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遂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原告王*、夏**、孙**诉被告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郑州泰**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