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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蒋**、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被告蒋**、遂平县鲜又多**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遂平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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