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宏诉被告郑州**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宏以需要时间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8元,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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