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遂平**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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