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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牟**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李**、孙**及其委托代理人尚德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2)牟*初字第30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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