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夏**、孙**诉被告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夏**、孙**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夏**、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王*、夏**、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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