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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郎海军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郎海军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郎海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诉。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郎海军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郎海军和焦作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郎海军撤回起诉。

准许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郎海军承担5元,由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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