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郎海军与被告焦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郎海军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焦作市**)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诉。焦作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其与郎海军已经达成和解,特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郎海军和焦作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郎海军撤回起诉。
准许焦作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元,减半收取为10元,由郎海军承担5元,由焦作市**)有限公司承担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