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孙*诉被告南**统集团、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张**、孙**被告南**统集团、陈**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5月25日开庭,原告张**、孙*均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照原告张**、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张**、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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