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陈**、黄**、史学诗、李**已归还其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