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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黄东海、陈**、黄**、史学诗、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以在二审期间,被上诉人黄**、陈**、黄**、史学诗、李**已归还其欠款为由,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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