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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5)济*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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