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与中国农**限公司正阳县支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的委托代理人王**、周**,被上诉人中国农业**正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正阳农行)的委托代理人潘成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1、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看,正**行对许*作出的限期调离通知送达的证据,仅有时任寒冻营业所主任郑**、考勤员杨**等证人证言,并没有许*本人签收或拒签的相关送达手续,原审法院以此认定该限期调离通知已送达给了许*本人属证据不足。在许*是否收到以及何时收到正**行对其作出的限期调离通知等事实不清,且许*提供李**的证人证言证明许*经常到正**行反映情况的情况下,原审即认定许*申请劳动仲裁超出法定时效,从而驳回许*要求确认其与正**行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应进一步核实;2、根据**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如果认定正**行与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正**行应否支付许*经济补偿金,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