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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桐柏分公司与任**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联合**桐柏分公司与上诉人任**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中国联合**桐柏分公司、任**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桐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勋省,上诉人任**的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上诉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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