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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照诉胡**、任**、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照诉被告胡**、任**、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照及被告胡**、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照诉称,被告胡**及任**因作生意资金紧张,向其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程*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胡**、任**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不主张利息),被告程*对20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刘**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单一份,以证实借款的事实;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实被告借款时以该房产作抵押。

被告辩称

被告胡*印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同意还款,但现在没钱。

被告胡**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程*辩称,我是介绍人,不是担保人。

被告程*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庭审查明:被告程*与原告刘**、被告胡**均系朋友关系,被告胡**及任**因做生意资金紧张,经被告程*介绍,于2014年10月12日向原告刘**借款现金200000元,由被告程*作担保人。被告胡**及任**向原告出具借款单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向刘**借现金贰拾万元整(小*¥200000元)。期限三个月,为保证如期还款,由程*担保,并由向庄**房产一处两层作为抵押。今后无论什么原因,若借款人无法还款,由担保人负责还此笔借款,并负责因拖欠所带来的损失……”,下面有借款人胡**及任**和担保人程*的签名及捺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还款。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胡**与任亚林系夫妻关系,其用于抵押的房产仅有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建筑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及任**向原告刘**借款200000元,由被告程*做担保,并向原告刘**出具借款单,以上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人胡**及任**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到期未依约还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则担保人程*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刘**要求被告胡**及任**偿还借款200000元,被告程*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程*称其只是介绍人不是担保人的辩解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任亚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借款200000元。

二、被告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胡**、任**、程*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胡**、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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