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4月2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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