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洪习与被告河南志诚**商丘分公司、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洪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洪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洪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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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上诉人张**等与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邓**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上蔡县**区居民委员会第二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人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漯河**限公司诉董**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吴**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刘**与曹*、曹**、信达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丘市分公司与祝**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与被告信达**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财险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