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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与被告河南志诚**商丘分公司、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洪习与被告河南志诚**商丘分公司、阳光人寿**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窦洪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洪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窦洪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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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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