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张**等与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张**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5)上行初字第001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张**的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高启,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7月26日为张**颁发了上集用(2004)字第21099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张**;土地所有者黄埠镇小王*村委四组;座落小王*四组;地号275;图号031;用途住宅;使用权类型划拨;使用权面积长15米,宽15米,面积225平方米,超标面积58平方米,四至,东至路;西至荒;南至张*;北至吕西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三原告系兄弟关系。三原告与第三人张**双方争议的土地位于上蔡县黄埠镇小王营村委。该土地的一部分有三原告栽种的树木及堆放的杂物。2004年7月26日,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上集用(2004)字第21099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5年张**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张**、张**停止侵权,砍掉宅基地上树木。三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该土地为其管理使用的农用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颁发的上集用(2004)字第210995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另查明,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原告张**颁发了210979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原告张**颁发了210980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原告张**颁发了210979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占用的土地上有三原告栽种的树木,故三原告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及第三人称三原告起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系村组统一规划安排,经审核、批准后为第三人进行的颁证登记。该宅基占用的土地系村内空闲地,并非耕地。三原告在该土地上栽种树木,但并未证据证明对该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三原告各有一处宅基,被告为第三人颁证并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请求撤销,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张**、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张**、张**上诉称,首先,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张**颁证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其次,张**争议土地系三原告所在村委分配给原告的土地系可耕地,不存在所谓的空闲地,而且土地管理法也没有对空闲地定义。再次,因上诉人在管理使用期间,在该耕地栽种树木,种植蔬菜,上蔡县人民政府却将上诉人承包地确权第三人作为宅基地使用,侵害了上诉人的土地承包权。另外,三上诉人各有宅基地与其享有分配的可耕地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原审法院以三上诉人有宅基地使用认定三上诉人合法权益没有受到侵害是违法的。综上,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土地使用证符合土地村镇规划,同时安排了五处宅基地,张**符合安置条件,颁证行为经过组、村、乡、县逐级审批,三上诉人各有一处宅基地,三上诉人是为了阻止张**建房而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答辩称,同意上蔡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三上诉人是为了阻止其建房才起诉,请求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土地使用证系村组统一规划安排,经审核、批准后颁证登记。该宅基占用的土地系村内空闲地,并非耕地。三上诉人未有证据证明对该争议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且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张**同时经村组统一规划,各安排有一处宅基,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张**颁发土地使用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张**、张**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