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李**、李**、李**诉被告新**民医院、中国人**三中心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李**、李**、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黄**、李**、李**、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李**、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李**、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