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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见其女邻居吴*一人在家,遂持刀到吴*家中,抠摸吴*阴部、胸部,吴*在和张某某撕扯中,被张某某拉到张某某屋里,被告人张某某将吴*压在床上,欲脱掉吴*的裙子,意图强奸。在撕扯中,吴*使用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抓获张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没有摸被害人身体,没有脱被害人的衣服,因其怀疑被害人偷了自己的钱和手机,所以拿刀去被害人家以及将被害人拉入自己家中是向被害人索要钱和手机。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奸淫故意,对被告人持刀无异议,即使根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有摸被害人乳房、下身、拽裙子的事实,也不能排除被告人有猥亵、侮辱的故意。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见其女邻居吴*一人在家,遂持刀进入吴*家中卧室,用刀威胁吴*,并将吴*摁倒在床上,然后抠摸吴*阴部、胸部,吴*在和张某某撕扯中,被张某某拉到张某某屋里,被告人张某某将吴*压在床上,欲脱掉吴*的裙子,意图强奸。在撕扯中,吴*使用手机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抓获张某某,张某某意图未能得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供述:

1、张某某2015年8月10日供述:2015年8月10日早上七点多钟,我吃罢饭就又睡了,这两天我身体发烧不太好,我的小米手机和白书夹子夹的百十元的零钱在我床头角处放着,之后我就睡着了,等我睡醒的时候,大致是上午11点左右,我的手机和零钱都找不到了,我想起半月前我东边的女邻居到我住室来过一次,当时我在屋里睡着,我问她干啥哩,她说是找针哩。我怀疑她是到我屋里偷东西哩。今天下午四点多钟,我听见我东边的女邻居在楼下说话,过了一会儿,她上楼进她屋了,我来到那女邻居屋里说:谁在屋里?那女的在套间门里说:“我在屋里。”接着我站在套间门外说:“今天上午我的手机是你拿的不?”刚开始那女的说:“不是我拿的,我刚回来。”这时我从裤子口袋里掏出一把切瓜用的小刀举着放到她胸前说:“这手机和钱到底是你拿的吗?”那女的说:“是我拿的。”之后我说:“手机你给我算了,咱两个还是好邻居,那钱我不要了。”那女的不说钱和手机在哪,就打电话说让送过去,随后那女的说叫我和她一块出去拿钱和手机,我也跟着从那女邻居屋里出去了,可我又一想,我怕那女邻居找人打我,我就让那女邻居在我屋里等着,让人往我屋里送。谁知道后来过来的是两名警察,民警问我们是怎么回事,我们双方就把当时的情况讲一下,但当时我没有承认拿刀的事,后来在我屋里那女邻居找到了我拿的那把小刀,在我确认下,民警当场把那把小刀提取了,随后就把我口头传唤到了派出所,我举着小刀放到她胸前,就想着用刀吓唬吓唬她,那把小刀是一把切瓜刀,明晃晃的,有一尺长,我拿着刀没有摸女邻居的身体,我找我东边女邻居,就是想要回我的手机。

2、张某某2015年8月11日供述:……昨天上午我在家睡觉,我手机和钱在床头放着,睡到10点多发现东西不见了,钱有八十多元,手机是白色小米的,这个女的上我家三回,我的东西丢了两回,头一回是她上我屋里,我看见她,她说她拿针哩,我不知道那女的叫啥,她是我邻居,有时候见面说句话,我没有摸女的,我就揽着她的头或者下巴,我吓唬她,问她我的手机了,我小刀平时就在兜里装着。八十多元是我跑三轮的钱,在床头上放着,三千多元我在衣兜里装着,打算买电瓶哩。

3、张某某2015年8月12日P14-16供述:我就拿刀在那个女的屋里吓唬她了,就拉她的手了。

4、张某某2015年8月25日P17-19供述:我的手机是我开三轮捡到的,我记错了,因为我侄女以前送过我手机,送我的手机早就坏了,但现在我说的这个手机是我捡的,是个小米手机,手机号多少我记不住了。

(二)被害人陈述:

吴某2015年8月10日:2015年8月10日下午17点左右的时候,我刚从驻马店回来到家,当时我回家的时候我随手将门关了一下,但是门没有锁住,因为我的丝袜烂了,我进到屋里后就在卧室里缝袜子,这时我听见有人进到俺家里了,我问了一声:“你回来了”,因为但是我以为是我老公回来了,但我抬头一看是一个中年男人进到俺家里了,他手里还拿了一把匕首,他进到我的卧室后上来就揽住我的脖子,用一只手插进我的衣服里摸我的胸部,手里还拿着匕首架在我的脖子上,我就问他说:“哥呀!是俺老公打你了咋了,您俩生气了咋住啊?”,但是他没有吭声,然后他就把我摁倒在床上,一只手摁着我用另一只手揉我的胸部,还用手指头插进我的阴道用手往里边抠,我还对他说:“哥呀!我刚到屋,我也不知道咋回事,你把匕首放那,你把我弄死了,我跟你也没有仇,你到时候可后悔啊!”,但是他一直用手朝我身上乱摸。这时我对他说:“你要钱我给你钱”,当时他说了一声啥我没有听清,然后我一直挣扎,我们两个就互相撕扯,我也大声喊:“哥呀,你把匕首放那吧”,他说:“你再大声喊我弄死你”,后来我用两只手握住他拿匕首的手,我挣扎着从床上起来,一直挣扎撕扯到门口走廊里,当时我把手机拿出来想打电话,但是他把我的手机夺过去了,因为当时我挣扎到走廊里了,我喊的声音也比较大,他就用匕首一直架住我的脖子,另一只手抓住我的胸部,当时我用手一直拽住他拿匕首的手,后来他连拉带拽把我弄到他家里,进到他家里后他又把我摁倒他家里卧室的床上,他上来压到我的身上,用腿压住我,他就把他的裤子脱掉了一半,然后他又脱我的裙子,但是没有脱掉,然后他就把我的裙子往上面拽,当时他手里一直拿着匕首,另一只用手朝我的胸部和阴道处乱摸乱抠,我一直挣扎,挣扎的时候我把他手里拿的匕首要了过来放到床上,然后他用两只手朝我的身上乱摸,因为他当时只顾着朝我身上乱摸,我从他裤子口袋里把我的手机拿了出来,我就打开手机拨打了“110”,我话还没有说完他就把我的手机要了过去,这时他从床上起来后又去拿匕首,拿住匕首后又用手揽着我,我对他说:“哥呀!有啥事咱好好说,你把电话给我,你要是要钱我让他们给你拿钱”,但是他也没有吭声,后来他说:“你再大声喊我扎死你”,这时我手机响了,是你们民警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他一听知道我报警了说:“你报警了,我给你戳进去,我整死你。”我说:“哥啊有啥事咱慢慢说。”说着说着你们民警就到楼下了,他听见楼下有人吵吵的声音就把匕首藏到他身上了,我就顺势挣扎着出去了,我出去后他撵上我,还揽住我的脖子用匕首架在我的脖子上,正好这时你们民警过来了,他看见后就把匕首藏起来了,你们民警过来之后问了问啥情况,找到他拿的匕首后就把他带走了。强奸我的男人我不认识他,但是我们住在一栋楼里,我们家是东户,他家是西户,只是邻居关系。我不知道他姓啥,他年龄大概有五六十岁,个子比较高,体型较瘦,有一直眼是假眼,短发,皮肤有点黑,穿啥衣服我也记不清了,当时那个中年男人拿着匕首揽住我的脖子,把我摁倒在床上,用手朝我的胸部、身上、阴道处乱摸、乱抠,在他家里的时候他把我摁倒床上后,他压着我脱我的裙子,我一直挣扎着反抗使得没有脱掉,那个中年男人自己的衣服脱了一半,他把他的裤子脱到了膝盖处但是没有脱掉完,那个中年男人都朝我的两个胸部,我的阴道,还有身上乱摸。他摸我阴道的时候是用手抠的,我现在感觉阴道疼,当时我左腿部和左小臂处分别有个红印、胸部也被他抓伤了。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才2015年8月13日证言:我和张*某是亲兄弟,三四年前我在老木材公司租的房子,一个月房租是八十元。我租房子时,张*某就跟我一起住的,我们两个都是光头汉。房租是我出的钱,做饭也是我做,他不出什么钱,也不会做饭,张*某有点儿二球,他的电话号码是多少,我记不住,他用的手机,以前见他拿过,这个事儿出来了我就没见他,不知道,这次出事儿的女邻居,我知道她在这里住,不知道她叫什么名字,平时我还有我兄弟张*某和她没有过来往,这个女邻居以前她到我门口喊我大哥,借过一半回锤子、钳子了,她没有上我屋子里面去过,我屋子里面没被盗过,不过有个十来天前,张*某说他跑三轮的一百多元钱在床上扔着,他下楼解了溲,回来钱不见了,他问我拿他钱了没有?我说没有,我还说他为啥不锁门。

(四)书证:

1、被告人张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

2、张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拿刀威胁吴*的人身安全,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

3、证据保全清单及证据照片,张某某作案用的水果刀予以保全;

4、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明,张某某系抓获到案;

5、被害人吴*的妇科检查证明

(五)现场勘验检查:

1、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含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照片。

2、对被害人吴*的人身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吴*的胸部及手臂有抓痕、腿部有擦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持刀进入被害人吴*家中,一手持刀威胁吴*,一手抠摸吴*阴部、胸部,后又强行将被害人吴*拉入自己家中,并将吴*摁倒在床上,欲脱掉吴*的裙子,意图强奸,因被害人吴*反抗并报警且民警及时到场,被告人张*某意图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未遂)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没有强奸被害人的意图,没有摸被害人身体,也没有脱被害人裙子,持刀到被害人家中及将被害人拉入自己家中是为了索要钱和手机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承认持刀进入被害人家中及将被害人拉入自己家中的事实,根据被害人陈述的被告人有抠摸其乳房、下身及脱其裙子的情形,与被害人的人身检查记录及照片显示的被害人吴*的乳房有抓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的被害人案发时所穿的短裙有撕裂破损痕迹相互印证,而被告人辩称的向被害人索要手机和钱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且被告人关于手机的来源说法矛盾,证人张*才证明被告人丢钱是在案发时的十几天前,所以对被告人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奸淫故意,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有猥亵、侮辱的故意。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被行政处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持刀威胁被害人,并有抠摸被害人乳房、阴部及强行脱被害人裙子的行为,被害人反抗裙子被撕裂,其行为已表明其奸淫被害人的意图,因被害人报警及民警及时赶到其意图未能得逞。被告人被行政处罚的事由是其持刀威胁被害人人身安全,而本案是因被告人在持刀威胁被害人时有其他犯罪行为,并非是对一个行为作出两种不同性质的处罚,对辩护人的上述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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