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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乔理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乔理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建洲,被告乔理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30日和2013年11月26日,被告乔理想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和150000元,2015年7月30日由被告乔理想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归还。因被告乔理想、李*是夫妻关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乔理想辩称,应把全部清单拿来算算,我自己算了,欠了不到28万元。

被告李*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和2013年11月26日,被告乔理想分别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和150000元,2015年7月30日由被告乔理想重新出具了借条“今借张*现金贰拾柒万整(270000),另借张*交通银行壹拾伍万整(150000),以上款项以乔理想银行卡转张*卡帐单减除为主,其余为欠款。此声明以前给张*打的借条一切作废。时间是2015年7月30日,此条生效。借款人:乔理想2015.7.30”。在庭审中,经原告和被告乔理想对帐,被告乔理想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36000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由被告负担。

另查,被告乔理想、李*是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以上事实,有借条、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证据为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乔理想向原告张*借款3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条,原告张*和被告乔理想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乔理想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乔理想支付借款3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要求被告乔理想支付利息,因原借条未约定利息,可自起诉之日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乔理想、李*是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乔理想、李*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乔理想、李*向原告张*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6550,保全费2520元,共计9070元,由被告被告乔理想、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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