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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决定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岳建洲,被告社旗县公安局委托代理人张**、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日对原告作出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以王**在吸食毒品期间将其妻子殴打致走,存在严重暴力侵犯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经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王**吸毒成瘾严重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原告王**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5年11月1日,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当日送入南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认为,原告经被告多次尿检结果为阴性,被告认定原告吸毒证据不足,且被告认定原告是在2014年5月殴打的妻子,时隔一年多被强制戒毒,二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原告也未接受过社区戒毒,原告认为根据”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原告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律依据错误,被告作出的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为支持其诉求,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社旗县公安局辩称,2014年5月份原告王**殴打其妻子,原告父亲和原告妻子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原告到派出所得到了其父亲和妻子的谅解,就没有给王**做尿检,错过了做尿检的最好时机。2015年10月份我局发现王**有暴力行为,通过对其父亲和相关证人的询问,初步认定王**吸毒严重,根据”禁毒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王**向南阳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南阳市公安局进行了情况核实,认为程序上有错误。同时我局及时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通过调阅案件,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对王**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存在瑕疵,建议撤销对王**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2016年1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撤销了对王**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强制隔离戒毒案件卷宗二册(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及证人的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传讯通知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呈请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执法过错建议书、呈请撤销强制隔离戒毒报告书、关于撤销对王**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2014年4月份开始吸食毒品,2014年5月王**殴打其妻子,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于2015年10月31日对证人赵**、牛**进行了询问,2015年11月1日对证人王**进行了询问、对原告王**进行了讯问。11月1日被告社旗县公安局作出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王**吸毒成瘾严重,同日制作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王**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已部分实际执行)。原告王**不服,遂提起诉讼。2016年1月18日社旗县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作出执法过错建议书,认为对王**认定吸毒成瘾严重存在瑕疵,建议撤销社旗县公安局青台派出所对王**作出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同日社旗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王**尿检呈阴性,使用毒品后有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证据不足,对王**吸毒成瘾严重的认定存在瑕疵,故撤销了对王**的《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书》及社公(青)强戒决字(2015)0038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随后王**被释放,其不同意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行为违法。

另查明,2016年2月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原告王**因涉嫌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被告社旗县公安局自认在对原告王**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启动执法监督程序,主动纠错,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已改变原行政行为,不需要再行撤销。由于原告仍要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社旗县公安局对原告王**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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