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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力**研究所、苏州力康**有限公司等与南阳市**责任公司、南阳市西**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5)浙衢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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