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5)浙衢知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阳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南**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