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中国工商**阳卧龙支行与被告马**、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阳卧龙支行与被告马**、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马**、李*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或住所地。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该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本案因被告的住所地不详,视为被告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退还给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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