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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葛**要求宣告葛**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葛**要求宣告葛**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葛**以被申请人葛国运于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国运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葛**,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汉垣巷2号,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葛**于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10年。葛**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葛**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葛**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葛国运自200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10年,故申请人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葛国运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葛**失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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