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陈**、祝遵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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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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