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国正诉被告济源市**有限公司、东风汽车**乘用车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牛国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6元,减半收取为1583元,鉴定费33500元,均由原告牛*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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