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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与被告河南信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河南信尧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其系“红豆居家”内衣服饰济源代理商,2013年5月经与被告协商就租赁被告的商铺达成口头协议,5月13日其向被告交纳铺位定金5000元,确定租赁被告2F-B001-1号商铺,6月其向被告交纳3100元装修押金后对商铺进行了装修,之后开始经营,其刚经营一个月,因商场整体规划,被告通知其对商铺进行调整,并承诺调整后给其留一个单独过道,考虑到合作关系,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后被告未按承诺给其留过道,造成其实事上无法经营,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解除了租赁合同,但就给其造成的损失协议无果,现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66800.3元,并退还其交纳的铺位押金和装修押金等14542.1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合同纠纷起诉要求河南信**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因河南信**责任公司在原告起诉前已经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河南信**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现原告仍以河南信**责任公司为被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予以免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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