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珂诉杨**、杨**、杨**和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杨**、杨**和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杨**、杨**、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杨**生前搞建设,购买我装修材料和铝合金门窗共计21182.2元。2014年6月4日支付我10000元,下欠我11182.2元。被告为杨**继承人,请求被告偿还我货款11182.2元。

原告在庭审时出示如下证据:

销货清单十八份,证明欠原告货款11182.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杨**生前所欠装饰材料款,依法确认后,我同意从杨**遗产中支付。

被告杨**、杨**、杨**辩称,对原告合法的债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支付,我们三个未参与经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予以核实。

被告杨**、杨**、杨**和杨**在庭审中均未出示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依职权调查杨**指定的工地负责人张*,张*对原告所示销货清单予以确认。

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杨**对原告所示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杨**、杨**、杨**对原告所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杨**本人签名,合议庭认为,原告所示证据虽无杨**签名,但系其指定的工作人员经办,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6月,杨**为其开办的内乡**骨医院装修改造,杨**指定的负责人张*购买原告装修材料和铝合金门窗共计21182.2元。2014年6月4日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11182.2元未支付。

另查明,杨**于2015年2月15日因病去世。

还查明,杨**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其父母均早于他去世。杨**、杨**、杨**和杨**为杨**生前同胞兄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因购买原告装修材料而欠原告货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杨**、杨**和杨**作为杨**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他生前所负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杨**、杨**和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现金1118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杨**、杨**、杨**和杨**在继承杨**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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