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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杨金*、杨**、杨**和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杨**、杨**、杨**和杨**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杨**、杨**、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2月1日,在周**、鄂**的见证下,杨**与我签订聘用协议,聘请我为内乡**山医院的院长,聘期为3年,自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止,月薪6000元,次月10号以前以货币形式从黄**医院一次性支付。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擅自违约,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30000元违约金。2014年3月2日,杨**以医院对外承包为由,规避违约责任,在李**承包不到一个月,就由李**接替院长一职。杨**擅自单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内乡**山医院系杨**生前开办的独资医院,被告为杨**继承人,请求被告支付我2014年2月份工资6000元,违约金30000元。

原告在庭审时出示如下证据:

1、聘用协议一份,证明杨**聘请张**为内乡**山医院院长,月薪6000元,违约金30000元;

2、中**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发放工资情况;

3、符朝珠证明一份,证明张**担任院长期间,2014年2月份工资6000元未曾发放;

4、证人张*出庭作证,证明2014年3月份,杨**宣布将医院承包给李**,张**于2014年3月初离开伏**医院,李**名义上当院长没多久,李**就当上院长。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杨**生前所欠工资,依法确认后,我同意从杨**遗产中支付。

被告杨**、杨**、杨**辩称,对原告合法的债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支付,我们三个未参与经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予以核实。

被告杨**、杨**、杨**和杨**在庭审中均未出示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杨**对原告所示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杨**、杨**、杨**对原告所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证据不能证明违约和拖欠工资。原告所示证据经本院核实调查,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杨**同张**签订聘用协议,聘请张**担任其所为伏**医院的院长,聘期为3年,自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止,月薪6000元,次月10号以前以货币形式从黄**医院一次性支付。2014年3月2日,李**承包该医院,2014年3月初张**离开伏**医院,后李**接替院长一职。张**2014年2月份工资6000元未曾发放。

另查明,杨**于2015年2月15日因病去世。

还查明,杨**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其父母均早于他去世。杨**、杨**、杨**和杨**为杨**生前同胞兄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拖欠原告工资,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杨**、杨**和杨**作为杨**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他生前所负债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杨**、杨**和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张**现金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杨**、杨**、杨**和杨**在继承杨**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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