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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诉杨**、杨**、杨**和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杨**、杨**、杨**和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杨**的委托代理人庞**,被告杨**、杨**、杨**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3月,杨**在建设宛**山医院时,我为医院老楼进行改造装修,工程完工后,经结算他欠我工程款32900元,由财务人员董*出具欠条一份并加盖伏**医院财务印章。四被告为杨**继承人,请求四被告偿还我工程款32900元,并支付本案诉讼费、律师费。

原告在庭审时出示如下证据:

欠条一份,证明宛**山医院欠原告工程款329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杨**辩称,杨**生前所欠工程款,依法确认后,我同意从杨**遗产中支付。

被告杨**、杨**、杨**辩称,对原告合法的债权同意在遗产范围内予以支付,我们三个未参与经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由人民法院予以核实。

被告杨**、杨**、杨**和杨**在庭审中均未出示证据。

被告对原告所示证据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杨**对原告所示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杨**、杨**、杨**对原告所示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无杨**本人签名。合议庭认为,原告所示证据由伏**医院工作人员出具,且加盖该院印章,客观真实,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为杨**开办的宛**山医院老楼进行改造装修,经结算欠原告工程款32900元,财务人员董*向原告出具一份加盖伏牛山医院财务印章的欠条。该条载明:“欠条今欠李**工程款32900元叁万贰仟玖佰元整2014年7月宛**山医院董*”。董*在欠条上加盖“内乡宛**山医院”印章。

另查明,杨**于2015年2月15日因病去世。

还查明,杨**生前未婚,亦无子女。其父母均早于他去世。杨**、杨**、杨**和杨**为杨**生前同胞兄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因装修内乡宛西伏牛山医院而欠原告工程款,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杨**、杨**、杨**和杨**作为杨**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清偿他生前所负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工程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杨**、杨**和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李**现金3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杨**、杨**、杨**和杨**在继承杨**遗产范围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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