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豫**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信阳**有限公司物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郑州豫**限公司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认定上诉人郑州豫**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