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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修建与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修建诉被告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修建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修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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