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限公司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河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