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85元,减半收取1792.5元,由上诉人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