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霍全岭、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霍**、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