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诉被告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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