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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密市洋林农机专业合作社与被上诉人新密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密市洋林农机专业合作社为(以下简称洋林合作社)与被上诉人**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洋林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中,被上诉人中**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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