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以淇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袁*甲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河南省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袁**在淇县**办事处稻庄村其家中西边卧室内,因家庭纠纷和妻子杨**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袁**将汽油泼洒在卧室的床上、地上及杨**的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房间内起火,杨**被烧伤。经鉴定,杨**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袁**在犯罪后积极地抢救被害人,真诚地认罪、悔罪,系初犯,且被害人杨**与袁**系夫妻关系,三个子女均不满十岁,需要袁**的照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与被害人杨*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6日19时许,袁**在淇县**办事处稻庄村其家中西边卧室内,因家庭纠纷与杨*甲发生争执,遂到院内拿出一只装有汽油的油壶及打火机回到卧室,杨*甲及袁**的姐姐袁*乙见状与袁**抢夺油壶,在争执过程中,袁**将汽油泼洒在卧室的床上、地上及杨*甲的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造成杨*甲身上及房间内起火,袁**用水将杨*甲身上的火泼灭后,与家人将其送往新乡**医院治疗。经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甲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袁**供述:2014年10月份,我因和人打牌输了,把家里的钩机也卖了,杨**一直和我生气吵架。10月初的一天,在我家西屋,杨**说要出去打工,因为家里有三个孩子,我不愿意让她去,我姐在旁边劝我,说杨**想去就让她去吧,我们三个人就在那儿吵吵,杨**边和我吵架边收拾东西,我看她真准备走,就说要是真出去打工,咱谁也别过,我说着跑到我家院里棚下拿了一壶汽油回到卧室,我姐就跟我夺油壶,我把汽油泼到了床上、地上和杨**身上,拿出打火机准备打着火吓唬吓唬他们,谁知道我一打着火机,汽油一下就烧了起来,卧室床上和杨**上身都着火了,杨**从屋里出来蹲在了地上,我赶紧接了一盆水,把她身上的火泼灭了,然后我们把杨**送到医院了。在新乡住院治疗,我家花了三十多万元,后来实在拿不出钱给杨**看病了。

2.被害人杨**陈述:2014年10月初,我和袁**商量要出去打工,他不同意。10月6日晚上七八点钟,袁**打电话让我去天天如家找他说我外出打工的事儿,我不去,他在电话里骂我,说让我在家等他。我感觉他回家后一定会跟我弄事儿,我就赶紧找袁**的姐姐袁**,袁**和我一起回家了,没停几分钟,袁**就回来了,当时我跟袁**、婆婆李*乙在西屋南边我们的卧室里坐着,他一进门就开始骂我,还说让你走不了,然后就出去拿了一个食用油的桶进来了,说:“叫你走,看我不把你点了”。我和袁**看他拿了个油桶,一手拿个打火机,就赶紧给他夺油桶,我俩夺不过就松手了,他拿着油桶往我上半身泼了几下,然后把剩下的油泼到地上、床上,拿着打火机在我胸前点了一下,火就立马着起来了,他转头出去了,袁**和我婆婆也跑出去了,我跑到院里,袁**接了一盆水泼到我身上,后来把送到新乡**医院了。

3.证人袁*乙证言: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傍晚,我兄弟媳妇杨*甲来找我,说想出去打工,袁*甲不让,杨*甲害怕袁*甲晚上回去跟她弄事,就让我跟她一块儿回家。我到娘家后,我母亲和侄子、侄女、杨*甲都在卧室,我们正在说话时袁*甲回来了,我发现袁*甲手里拿着一个食用油壶,我就赶紧和他夺,在夺壶过程中,壶内的油溅到了床上、地上和我右裤腿上,我刚夺下油壶就发现他手里拿了个打火机,一眨眼间,屋内就着火了。然后袁*甲就从我身边跑出去了,我也赶紧往外跑,到堂屋门口时见杨*甲身上都是火出来了,我就上前帮他灭火,我们跑到院子里,袁*甲端了一盆水把萍*身上的火浇灭了,我们就赶快把萍*送医院了。袁*甲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快把家输光了。

4.证人李*乙证言:2014年10月6日晚上7点多钟,我带着三个孩子在家堂屋东边的厨房做饭,听到我儿子袁**和儿媳妇杨**、女儿袁*乙在屋里说话,过了二十分钟左右,我听到“咚”的一声,像是什么东西爆炸了,我赶紧从厨房出来,见屋里到处都是烟,在堂屋门西边的沙发跟儿看到萍*从东北角洗手间出来了,我让萍*赶紧走,萍*跟着我一起出来了,出来时袁*乙和袁**在院子里,我看到萍*身上还着着火,就喊:“水了、水了”。袁**从院子东边端了一盆水泼到萍*身上,把火泼灭了。萍*上身的衣服被烧化了,我们带着萍*去袁*乙家换了衣服,把萍*送医院了。

5.证人杨*乙证言:2014年10月8日7时许,袁**的姐夫和他父亲到我家,说家里失火了,我女儿杨*甲被烧伤了,现在新**医院住院。我一听就赶紧跟他们往新**院去了,到医院后我女儿在重症监护室,袁**的母亲说,萍*想出去打工,袁**不让,弄了些汽油倒床上点着后烧着萍*了。随着杨*甲病情的好转、我们的探视和询问,杨*甲才将事情的真实情况告诉了我们,她想出去打工,袁**不同意,2014年10月6日晚上两人发生争吵,袁**急了就用汽油往床上倒,杨*甲去拦时又往她身上倒,然后用打火机在她胸前点着了汽油。刚开始袁**的家人还积极治疗,住院费用达到16万元时,袁**的家人撒手不管了,我和袁**的叔叔又垫付了四万元医疗费后只好出院回家。现在她婆家的人也不管了。

6.淇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杨*甲全身17%浅二度烧伤,28%深二度烧伤,5%三度烧伤,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7.新乡**民医院急诊诊断证明书、病历、住院证、出院证及照片:证明被害人杨**于2014年10月6日到新乡**民医院因全身多处汽油火焰烧伤住院治疗的情况。

8.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袁**无犯罪前科。

9.淇县公安局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袁**于2015年6月3日在淇县上街路中医院附近被抓获到案。

10.被告人袁*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袁**犯罪后能积极抢救被害人,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袁*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鹤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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