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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限公司与鹤壁**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贵州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工伤保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夏贵州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鹤壁朝歌**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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