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鹤**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工伤保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行政给付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鹤**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鹤壁朝歌**公司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鹤**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原告谢*满与被告张**、田**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河南哪**限公司、南阳市**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甲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闫**、罗*、罗中**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盗窃案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贵州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鹤壁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