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鹤壁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批准缓交期限已过,我院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原告谢*满与被告张**、田**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河南哪**限公司、南阳市**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闫**、罗*、罗中**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盗窃案判决书
鹤壁**限公司与鹤壁**险处、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夏贵州行政给付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王*与天安财产**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