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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鹤壁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鹤壁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批准缓交期限已过,我院于2016年2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限期交费通知,但原告至今未交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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