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渑池县**限责任公司与上官宣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渑池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官宣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渑池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渑池县**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渑池县**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渑池县**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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