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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焦拴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关*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关*甲及其辩护人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初,被告人焦*将自己承建的位于渑池县黄花惠民苑社区陈村乡B区工地6号楼的外粉刷工程承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关*甲。被告人关*甲未对工人进行高空作业岗前培训,工地的安全防护措施也不到位,施工时也未强制工人使用安全带。2015年8月20日17时许,工人张*在6号楼进行外墙粉刷时坠楼身亡。经现场勘查,张*使用的吊绳吊板上一头安全带断开。经鉴定,张*系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焦*家属赔偿被害人张*近亲属52万元,关*甲家属赔偿3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关*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人关*乙的证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书,渑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检鉴定意见,破案报告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关*甲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焦*、关*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关*甲辩护人关于其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参与救人,并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关*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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